採購案廠商回饋物登帳事宜

      
一、資料出處:980608、09財物研習會上課資料


二、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傳字第941586號傳真信函)
採購案以固定價格決標,廠商所提供回饋之價金理宜包含該固定價格內。亦即採購案內廠商無償提供之財產,如屬上開情形,其價值應併入採購案財產均價列帳。如否,則以受贈案件,依國有財產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辦理。

三、範例:
(1)購置雷射印表機1臺3萬元,惟正值廠商超值出清大優惠,故再贈送1臺相同型號之雷射印表機,試問該2臺雷射印表機該如
何登帳?

答:
2臺雷射印表機市價比為:
30,000:30,000=1:1
採購金額依取得財產市價比例分配:
30,000÷ (1+1)=15,000
故雷射印表機每臺入帳金額為15,000元


(2)購置電腦1臺3萬元,惟正值廠商超值出清大優惠,故再贈送1臺雷射印表機(市價2萬元),試問該電腦及雷射印表機該如
何登帳?

答:
電腦及雷射印表機市價比為:
30,000:20,000=3:2
採購金額依取得財產市價比例分配:
30,000÷ (3+2)=6,000
6,000×2=12,000
6,000×3=18,000
電腦入帳金額為18,000
雷射印表機入帳金額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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