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捐贈一、依據:國產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2點規定 二、贈與要件:贈與金額一萬元以上才需呈報財政部。一萬元以下自行登非消耗品帳。 三、作業流程: (1)受贈機關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型式、價值等),並說明有無附 有負擔及使用用途,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 定其權屬之程序。 (2)管理機關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 四、接受捐贈之財產如屬國產法第5條規定者(即軍品及軍用器材、圖書、史料、古物、故宮博物、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其他可 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無須踐行上開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程序,僅需於受贈後依照規定辦理登帳或登記管理。 五、範例: ○○○ 函稿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受贈財產資料 2.校內簽案(含受贈財產照片) 主旨:本校接受善心人士捐贈價值三萬元移位升降機乙部。檢附相關財產資料煩請代轉財政部辦理受贈財產相關事宜,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辦理。 二、待核文下來,依規定辦理國有財產登記。 正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校總務處 --------------------------------------------------------------------- 附件一 國立OOOOO 受贈財產資料 財產編號名稱 型式廠牌 單位/年限 捐贈日期 單價 數量 總價 4060105-04 升降機 移位升降機 部/5 96.11.15 30000 1 30000 捐贈者資料:匿名。 財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捐贈的論壇文章 [ 發表文章 ] [ 瀏覽文章 ] 財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捐贈的分類地圖 Developed by MEPO Humanity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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