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零組件增加

      
一、有關法令:
各機關電腦設備後續維修經費列帳處理方式(行政院主計處96.1.11處會三字第0960000233號函附95.12.27研商簡化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第七案決議)

二、處理方式:
1.
原以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
(1)屬一般、經常性維護支出(含更換零組件)無須增減財產帳。
(2)屬增置、擴充及改良,導致延長資產之耐用年限或提升服務效能等支出,應增加財產帳,依財產增減值處理流程將其值
加入原值。
2.原以「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係屬1萬元以下或使用年限2年以下者,其維修(含更換零組件)應屬小額支出,一律以經常
門經費辦理。
3.更換、汰舊零組件之後續處理,依國有公用財產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充:

電腦報廢零組件處理方式(國產局96年1月31日召開「研商各機關經管未達使用年限電腦設備更換汰舊之零組件後續處理疑義」會議結論)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代表說明,行政院主計處96年1月11日處會三字 0960000233號函附會議紀錄第七案決議:2涵意有二,其一係指經更換零件後之電腦設備,繼續使用至報廢為廢品後之處理;其二係指財產或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經更換零組件後而汰舊的零組件為廢品之處理。故各機關經管未達使用年限電腦設備汰舊之零組件既屬廢品,無須履行報廢程序,其後續處理,屬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辦理;屬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依物品管理手冊第30點至第34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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