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減少作業流程一、有關法令: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二十條第四項。 二、作業流程: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附件四:財產減損處理流程 三、注意事項: 1.依「財產分類標準」規定,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損壞不堪 修護使用,可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2.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部分,依下列原則訂定,不能都設成兩年: (1)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 (2)無前款資料者,由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定。 (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1月18日研商非消耗性物品相關規定執行疑義事宜會議決議) 一般減少作業流程的論壇文章 [ 發表文章 ] [ 瀏覽文章 ] 一般減少作業流程的分類地圖 Developed by MEPO Humanity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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