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簡要說明金融監理 MOU 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MOU)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 [5]。 兩岸於民國98年11月簽署的金融 MOU 協議,包括 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 三項,內容主要包括: 資訊交流、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危機處置 五點合作事項。 MOU 簽署的主要意義代表中國大陸與台灣雙方「願意」在金融之三項主要產業進行「合作」。ECFA (類同 FTA)的簽訂因其漸進式的全面開放關稅,對中國與台灣雙方有全面而實質之影響。不單只限於金融業,就金融業本身影響也更深。(請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本質上像是台灣金融業者進入中國市場的「入場券」,簽訂後擁有和其他外資「同等」規格的待遇。 而當具有「自由貿易協定 / FTA」精神的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入場券可望升級為VIP招待券,台資將享有「優於」外資的待遇。[2] 相對而言,簽訂兩岸金融監理 MOU 後,中國大陸亦擁有進入台灣市場的「入場券」。目前一般的分析認為大陸銀行可能會以入股或併購台灣較為後段的銀行進入台灣市場。[2][3] 簽訂時間、方式與歷史意涵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六點以換文方式同步簽署。雙方以「台灣方面與大陸方面金融監督業務負責人」名稱進行簽約。此備忘錄於簽署後二個月後亦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生效。此為台灣與中國大陸第一次以官方單位簽署條約,具有歷史意義。同時,中國大陸首次以無國號之「大陸方面」簽訂官方文件。對台灣外交亦有重大意義,對未來與大陸方面之正式官方活動(例如簽署ECFA),具有指標性影響。 中華民國行政院金管會簽署 MOU 公告原文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署事宜,已於本(11)月16日下午18:00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方式完成簽署。金管會表示,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將俟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簽署之日起 60日內。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將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 金管會表示,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我國已經與34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39項瞭解備忘錄。同時,瞭解備忘錄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三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也是如此。 金管會強調,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都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重點如下: 1.
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2.
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3.
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4.
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 5.
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關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金管會表示,在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5] 兩岸金融 MOU 的內容條文與討論有關 MOU 的內容全文是大家很想知道的,搜尋量也很高,但目前政府應該是沒有公告(如有公告歡迎告知或直接編輯此百科主題)。但雖然條文內容沒有公告,但其實質內容也多半很簡略,主是表示簽約雙方「願意合作」。請見本頁最後一部分「臺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之全文轉錄作為「金融備忘錄」的內容參考。 歷史進程I. 引述經濟日報於 2009/11/08 之報導 [4]: 時間 :政府有意在12月5日縣市長選舉前完成 MOU 的簽署,為執政黨營造利多,因此,簽署 MOU 的時間很有可能是在11月;最晚12月初一定會簽署。 (第四次江陳會因在12月中旬舉行,於會中簽署可能性不高。) 地點 :將可能在台北或北京兩地擇一。外傳有可能在新加坡,由於兩岸官員都不希望在第三地簽署,新加坡的機會已將大為降低。 簽署人員 :我方將由金管會主委陳沖代表,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與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簽署 銀行、證券、保險 三份 MOU。 簽署形式 :舉行面對面的簽署儀式,或各自簽完後以換文方式完成(近日內敲定)。 II. 引述金管會於 2009/10/15 對 MOU 之澄清與說明 [6]: 針對邇來有關兩岸洽簽金融MOU之相關報導,金管會特別就目前辦理進度與立場,說明如下: 一、兩岸目前係依據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簽署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建立兩岸金融監理主管機關間之聯繫窗口,並就金融MOU內容進行溝通,目前與金融專業相關的部分都已處理完畢,其餘非關金融專業部分,刻正由主管兩岸事務之單位積極處理中。 二、金融MOU之簽訂,主要是為彰顯雙方監理機關進行金融監理合作之意願,兩岸所簽署之金融MOU將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共三項MOU,依國際慣例,其內容主要包括資訊交流、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等合作事項,並不涉及市場准入之條件。有鑑於MOU簽訂後,我國金融業將可赴大陸投資或設營運據點,透過此MOU之簽訂,除有助於金管會對我國金融業之監理,亦有助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及維護金融秩序。 三、MOU僅是金融業跨境經營的入場券,依國際慣例也不會涵括市場准入的條件,因此各界不必過度誇大MOU的功效,但另一方面也不必因顧慮交流增加而將MOU污名化。 金管會將依政府整體大陸政策規劃,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立場及「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原則來推動兩岸金融相關事務。未來有關兩岸洽簽金融監理MOU之報導,請各界以金管會發布之新聞稿為主。 談判內容 Status Quo:「十家換兩家」(2009年10月)中國方面,國台辦主任王毅對簽訂 MOU 給的訊息是:雙方互設分行數是十家換兩家。 台灣目前在中國有七家銀行(一銀、華銀、彰銀、土銀、合庫銀、國泰世華與中信銀)設有辦事處,簽 MOU 後,可立刻升為分行;同時增加兩家官股銀行:兆豐金控、台灣銀行;另外,申設辦事處多年的玉山銀行也納入第一批的開放目標,合計十家。而交換來台設分行的兩家為中國銀行、交通銀行。 簽訂位階問題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是陳述雙方或多方協議的文件。通常使用在雙方無法有法律承諾或是無法創造合法執行之協議的狀況之時。國際合作契約通常在正式簽署合約前,會先簽備忘錄(MOU)、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LOI)及保密協定(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而 MOU 及 LOI 是合作雙方在早期階段所簽署的合約形式,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除非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而 NDA 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有獨立的法律效力。 我國通常與「非邦交國」簽署文件時,大都使用 MOU,例如與法國簽署「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法國銀行監理委員會共同合作及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而與我有邦交之國家則簽署協定/協議(Agreement),如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洗錢情報交換合作協定」。因此兩岸在金融監理方面簽署 MOU 不會有矮化我方之問題。[1] 簽訂 MOU 對銀行業與一般民眾的實質好處一般民眾 1.
可在台灣的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如同設立美元等外幣帳戶(目前中國銀行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二.二五%)。同時若人民幣升值可享有升值的利差。 2.
透過中國大陸在台開設之分行,例如「中國銀行」,匯款到中國,進行在中國置產、貸款等投資。 3.
可直接在台灣的證券商下單,買賣上海A股,投資中國股市。 銀行業 得以「經營人民幣業務」是銀行業進入中國最主要而實質的目標。最直接利益為「三倍的存放款利差」。 如果可以承作人民幣貸款,以當地利差三個百分點左右來看,約為台灣的三倍(台灣存放款利差約一個百分點),亦即同樣一百億元,在台灣銀行只能賺一億,在中國可以賺三億,此亦為近期金融股大漲的原因之一。 此外,承作企業在中國掛牌上市(IPO),亦是很可觀的獲利。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羅聯福亦表示:「台灣金融業受限政策不能西進,現在只能看著外商銀行大豐收,不管入股中國銀行,還是參與IPO(掛牌上市),通通大賺錢,這些,原先都是台灣銀行業者可能賺到的。」[2] 簽訂 MOU 前後兩岸金融業之比較引用自:商業周刊 第1143期 備忘錄參考:「臺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全文轉錄一、臺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以下共同簡稱為締約雙方)均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會員,並均致力於追求該組織之宗旨。締約雙方體認國際活動在雙方證券暨期貨市場間之成長,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締約雙方均確信,由於國際之參與使得證券暨期貨市場持續成長,締約雙方在彼此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資訊,裨助各自司法管轄領域內證券暨期貨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政命令得以確實遵行,將益形重要。此一架構旨在改善對投資人之保護,裨助強化充分且有效之證券暨期貨市場業務管理,增強證券暨期貨市場跨國交易監管,以及防止舞弊及其他禁止之業務行為,以保障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健全。 三、締約雙方將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資訊之請求。為利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將指派附錄所列人員為聯絡人。 四、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就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進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有利的未來關係,並將審慎考慮竭誠協商有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適之其他措施。 五、締約雙方得視兩國與歐洲共同市場未來之立法發展及歐洲共同市場或兩國某管理機關之決議,修改現行之備忘錄。除非另有聲明,修改後之備忘錄將取代現行之備忘錄。 六、本備忘錄將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於本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於臺灣臺北簽訂,本備忘錄以英文共繕兩份。 臺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名〕 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克雷斯.諾格仁〔簽名〕 證券市場部主任 伯恩特.美格努森〔簽名〕 MOU 專區整理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評析與新聞專區 / 台商經貿網 參考資料[1] 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MOU)情勢分析 中央日報特稿 2008/09/17 [2] 非懂不可 MOU! 商業周刊 第1143期 2009/10/19 [3] 兩岸簽MOU後/後段班銀行 陸資最愛 聯合晚報 2009/07/16 [4] [MOU簽訂在即] MOU 簽署時間 最快明揭曉 經濟日報 2009.11.08 [5]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 2009.11.16 [6] 金管會澄清近期媒體就兩岸洽簽金融監理備忘錄(MOU)之相關報導及立場說明 2009.10.15 [7] 臺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 1997.11.7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的論壇文章 [ 發表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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