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院臺秘字第0930080125號函增訂
行政院九十四年九月九日院臺秘字第0940037277號函修正, 九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一、為應各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以外之其他財產,其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財產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變賣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公)庫。
三、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
(二)公開標售一次而未標脫者,執行機關得以原標售底價或降一成,重新標售或當場改以公開喊價方式處理。
四、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 決定變賣方式。
(二) 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以下列方式辦理,但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定有收購價格者,以該價格為準。
1、 依帳面價值(已提列折舊者)或折舊後之殘值;但有市價者,以二者之較高者為準。
2、 自行估定。
3、 委託專業單位估價。
(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四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除應張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外,並得於機關或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四)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
五、招標公告,以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二)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七)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辦理交付。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等。
六、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但採現場喊價方式者,免填投標單。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匯票繳納;但採現場喊價者得以現金繳納。採通信投標方式者,該保證金票據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於專用之標封內,用掛號函件於開標前一日寄達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三)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七、執行機關採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 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1、 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執行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擔任)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取出投標單函件,於開標地點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2、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執行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執行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4、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5、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6、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者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7、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除沒收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七日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8、得標人繳清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
(二) 採現場喊價方式者:
1、 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執行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保證金後,由執行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規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2、監標人員由執行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擔任。
3、喊價及決標: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4、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5、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6、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沒收保證金。
八、前三點有關促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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